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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報訊
從市公安局獲悉:由于2003年11月市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簡化入市落戶條件和辦理程序的通知》后,原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可遷入戶口的規定不再執行。現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對在2003年11月24日前已購買新建內銷商品住宅,并符合原政策規定條件要求按照原規定辦理的,可按以下規定在限定時間內一次性辦理落戶手續:
一、屬在2003年11月24日前購房,其購房人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穩定經濟收入或者生活來源、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實際支付本市單套內銷商品住宅房款,或購房人系抵押貸款購房的,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已還貸交足達到以下規定的房款款額的,準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遷入購房所在地常住戶口:
1.市南區、嶗山區100萬元以上人民幣;
2.市北區、四方區80萬元以上人民幣;
3.李滄區70萬元以上人民幣;
4.黃島區、城陽區城區60萬元以上人民幣。
二、屬在2002年6月1日前購房,其購房人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穩定經濟收入或者生活來源、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實際支付本市單套內銷商品住宅房款,或購房人系抵押貸款購房的,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已還貸交足達到規定的房款款額的,準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遷入購房所在地常住戶口。
三、屬在2002年1月5日前購房,其所購房屋已獲得市人控辦、市公安局核發的《購房入戶審驗通知書》資質或已報市公安局備案的(有備案表),購房人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并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有固定的職業或有穩定生活來源,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地公民,按照其所購住宅建筑面積60至79平方米遷入1人,建筑面積80至99平方米遷入2人,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遷入3人的標準,準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遷入購房所在地常住戶口。
同時,公安部門提醒廣大市民,符合上述規定的,購房人自現在開始60天內完備有關手續,并將所需材料報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逐級報批,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其中購房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不在解決之列。其他不清事宜可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撥打電話2026338及青島政務信息辦公網戶籍之窗(
h ttp://www.gov.qd.sd.cn)詳細咨詢、查詢。(王進鄒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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