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天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布會上,我市正式啟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標志著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城陽五區和即墨市的無保老人,也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了!昨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開發布會詳解新政,五區一市的首批養老金從4月20日起,就能發放到部分無保老人的手中。待試點成功后,計劃力爭在3年內,讓其它各區市的無保老人全部領到養老金,實現老有所養的“無縫”覆蓋。 年滿1 據介紹,與國家新農保相比,島城的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了覆蓋范圍,從農村居民擴大到了城鎮未參保居民;在地域方面,從兩個國家新農保試點區市——城陽區、即墨市擴大到了市內四區,總覆蓋居民達到139萬,其中市內四區無養老保險人員4萬余人。在試點區、市,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青島市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對于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老年人,可按月領取最低55元的基礎養老金,并且無需繳費,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島城增4個繳費檔次 按照規定,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無保老人,有能力的可自愿補繳15年的保費,好處是既能提高保障待遇,又能享受政府繳費補貼。目前,個人繳費檔次執行國家規定的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區、市可視情增設繳費檔次。考慮市內四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市內四區在上述五檔的基礎上,增設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個繳費檔次可供選擇。凡自愿被繳者,每人每年可享受30元的“繳費補貼”,繳費即補。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可自愿補繳不超過15年的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相應補繳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共450元。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6-59周歲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達到60周歲時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同時享受相應補繳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45周歲及以下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達到60周歲時也可補繳,但不享受相應補繳年限一次性政府繳費補貼。 對已參加 “老農保”、60周歲以下且開始領取養老金人員實行“兩可”政策:可繼續領取原待遇,達到60周歲時直接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也可停止領取原待遇,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參保繳費和計發待遇,個人賬戶合并。政策上不做強制性停止領取待遇的規定。此外,我市還實行了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個人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加發1%的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可一次性取 “不論取得青島戶籍有多長時間,只要符合條件,都可參加居民養老保險。”有關負責人介紹,居民養老保險按照參保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資助,市、區(市)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將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發生出國(境)定居、跨區市轉移或死亡等情況,應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可一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下月8日起參保登記 首批試點區市將于3月8日至31日參保登記,須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兩份復印件 (重度殘疾人還需攜帶 《殘疾人證》二代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表登記。參保居民也可到街道(鎮)保障中心直接辦理相關手續。本人無法填寫的,可由親屬或居委會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居民養老保險實行戶籍地管理,參保人員應到戶籍所在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戶籍所在村(居)委會辦理。 4月1日-15日,辦理保費收繳,參保人員攜專用存折到指定銀行繳費。首批試點區市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在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4月20日起發放待遇。 市內四區參保人員可到戶籍所在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中心咨詢,城陽區、即墨市參保人員可到當地農保經辦機構咨詢,也可咨詢12333勞動保障服務熱線。 重度殘疾人政府幫繳 對重度殘疾人,我市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繳費標準最高檔次500元給予15年的代繳保費,同時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繳費補貼,緩解特殊群體繳費難問題。 年滿60歲可領保險金 具有首批試點區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年滿60周歲的可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制度實施時45周歲及以下參保人員應按年正常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登記的,從2010年1月份開始領取養老金;今年達到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參保登記的,可從達到領取待遇條件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人員,2011年1月1日之后辦理參保登記的,從辦理參保登記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此前的不予補發。2011年1月1日之后達到領取條件的人員,從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開始領取養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