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市南區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駐區有關單位: ????《青島市市南區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市南區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青島市市南區關于進一步促進 ????為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推動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升我區經濟社會綜合實力與發展水平,依據青島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若干意見》(青發〔2008〕16號)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就促進我區中小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1.鼓勵商業銀行創新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建立政府性存款與商業銀行新增中小企業貸款掛鉤制度,根據商業銀行新增中小企業貸款余額情況,確定財政資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額度。搭建銀企溝通平臺,定期舉辦多層面、多種形式的銀行與企業融資洽談會,促進金融產品和優勢項目對接。對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面做出積極貢獻的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予以通報表彰。 ????2.建立信用擔保獎勵補償機制。對為中小企業開展短期(半年以內)信用擔保業務的擔保公司,經審核確認,按照短期信用擔保總額的2.5‰給予風險獎勵補償,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本文人民幣,下同)。對新增貸款擔保額單筆貸款擔保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下的業務,按1.5%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助;對單筆貸款擔保在300萬元以上的業務,按青財源〔2008〕2號文件的獎勵規定給予風險補助,按照市區兩級分擔比例,承擔區級財政獎勵支出。積極引導成立市南區擔保業協會。 ????3.支持中小企業項目建設。對于符合市南區產業發展方向、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項目,經論證評估后,給予30%-50%的項目貸款貼息支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 ????4.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多元化融資。依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上市融資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7〕23號)文件規定,凡在境內外首發上市的中小企業,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下同)在1億元以下的(含1億元),給予50萬元獎勵;融資額為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含2億元),給予80萬元獎勵;融資額在2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獎勵;上市企業實現再融資的,按再融資額(扣除發行費用及股東認購部分)的0.2%進行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借殼上市的,給予30萬元獎勵。對成功發債的中小企業,在市補貼的基礎上,追加50%的補貼。對投資市南區中小企業的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機構,凡單筆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每筆給予投資機構5萬元獎勵。鼓勵和支持成立面向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資服務。 ????二、支持中小企業實行產業轉型和結構優化升級 ????5.不斷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全面落實國家、省、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區財政每年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拿出2000萬元,作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加強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扶持對稅源經濟有突出貢獻、帶動就業作用明顯的科技型、外向型、成長型、文化創意型和服務型等中小企業,使政策效力真正惠及中小企業。 ????6.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品牌建設。按照《市南區關于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品牌建設的獎勵辦法》(青南政發〔2007〕26號)規定,對進行自主創新、開展品牌建設的中小企業給予獎勵。將中小企業名牌產品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7.鼓勵中小企業制定或參與制定技術標準。對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技術標準并獲得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認可的中小企業,在享受《青島市標準化資助獎勵辦法》(青政辦發〔2007〕31號)規定的市級資助獎勵的基礎上,再追加50%獎勵。 ????8.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對被評為市級以上“中小企業信息化建設示范企業”的,給予3萬元獎勵。 ????9.扶持中小企業外向拓展。對品牌及成長型企業參加政府組織的國內著名展會和考察活動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含1人交通費及展位費)的50%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不超過2萬元。對借助第三方貿易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和市場推廣活動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2萬元。 ????10.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兼并重組和發展連鎖經營。對區內同類型中小企業實現兼并重組,且兼并重組后規模實力顯著增強的,給予5-10萬元獎勵;對總部在我區注冊且主體稅種在我區繳納的連鎖企業,每增加一個直營店給予3-5萬元獎勵,每增加一個加盟店給予1-2萬元獎勵。 ????11.實施零行政成本創業制度。嚴格落實新辦個體經營業戶試營業制度和新辦企業試生產制度;在我區新辦的各類獨立核算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青島市市南區新辦企業行政性收費補貼實施意見(試行)》(青南政辦發〔2005〕51號)規定,一次性享受工商注冊登記、稅務注冊登記費補貼。 ????12.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依據《關于進一步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青銀發〔2008〕199號)、《青島市市南區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青南政發〔2008〕47號)文件規定,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商業貸款貼息、項目無償資助的政策扶持。 ????三、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服務 ????13.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務企業的原則,積極推進融資擔保、創業輔導、人才培養、技術創新、信息服務等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時為中小企業創業發展提供有效服務。鼓勵中小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進技術創新。加強創業基地建設,鼓勵采取多種方式盤活原有閑置廠房和樓宇,改造建設科技創業基地。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各類公共服務機構,經認定可享受有關政策扶持。 ????14.促進中小企業行業協會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中的作用,組織實施行規行約,引導行業發展。對經區政府批準,屬于市南區重點發展產業且經常開展業務的行業協會,每年給予2萬元獎勵;對接受區政府委托開展專項活動的,給予專項經費支持。 ????15.加強對中小企業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的支持。對中小企業引進高層次緊缺急需人才、拔尖人才和優秀人才的,按照《青島市市南區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青南政發〔2008〕47號)規定,給予人才發展資助。支持社會化人才培訓體系建設,對行業協會、專業培訓機構開展的面向中小企業的人才培訓,經申報批準納入培訓計劃的,按一定比例給予費用補貼。 ????四、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 ????16.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調整完善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功能,建立健全“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體系。嚴格實行服務承諾、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進一步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簡化企業年檢手續,切實減少涉企審批事項。在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設立綜合收費服務窗口,對與區級行政審批相關聯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集中收取,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17.嚴格控制涉企檢查。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和權限開展檢查,各部門依法對企業進行的常規性檢查,要在年初制定年度計劃并報區監察局。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舉報、投訴等應急公務或突發事件的檢查,以及上級安排的突擊性檢查,應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區監察局。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涉企檢查臺賬制度,完善內部督查機制,切實規范涉企檢查行為。按照統籌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復的原則,鼓勵行政聯合執法檢查,堅決杜絕多層次、多部門的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18.嚴禁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行為。全面清理整頓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未列入市物價、財政部門印制的《青島市涉企收費目錄》中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通過行政手段強行或變相收取管理費、會員費,以及向企業索要贊助,“搭車”收費等。依法進行的罰款,有裁量區間的一般按下限執行。除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重要事項外,對企業處罰應以行政教育指導為主。禁止占用依法應當劃撥或退還給企業的稅金、收費、罰款和補助金。嚴禁使用往來結算收據等非正規發票從事收費活動。 ????19.清理規范涉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鞏固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成果,確保保留項目規范操作。嚴禁以收費為目的、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加重企業負擔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行為。規范涉企培訓活動,行政事業單位涉企收費培訓須向區監察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培訓收費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20.完善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機制。切實解決部分中介服務機構政企不分、壟斷服務、執業行為不規范等問題。行政管理部門和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開辦或參辦有償服務中介機構,已經開辦的要立即停辦或與其徹底脫鉤。嚴禁強制企業到指定的中介服務機構辦理檢測、維修、評估、咨詢、商業保險等相關業務。各行業協會不得強制要求企業入會,嚴禁依托行政權力變相強制進行服務收費。對弄虛作假、損害企業利益,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嚴肅查處。 ????21.健全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損害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嚴厲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相關責任。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責成其依法予以賠償。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破壞生產經營秩序、侵犯中小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附則 ????22.本意見中扶持獎勵的中小企業,是指在市南區注冊且企業主體稅種在市南區繳納的中小企業。 ????23.對于不服從管理、因違法經營受到處罰以及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出現重大事故的企業,當年不作為本意見的獎勵補助對象考慮。 ????24.獎勵扶持項目已獲得政府部門同類性質更高額度獎勵的,并且本意見中沒有明確追加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 ????25.本意見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發改局負責解釋。 ????26.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