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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天閉幕的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通過審議,記者了解到,工程項目在立項、選址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審批主管部門的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否則,建設單位將面臨5萬-20萬元的罰款;造成文物損毀等嚴重后果的,處20萬-100萬元的罰款。 ????新條例對工程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做了規定,基本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上、地下文物豐富的地段。工程項目在立項、選址前 ????凡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并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同時根據文物級別,報上一級文物部門批準,未經批準,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和批準施工。 ????新條例規定,進行占地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級文物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建設單位共同商定保護措施。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否則,建設單位將面臨5萬-20萬元的罰款;造成文物損毀等嚴重后果的,處20萬-100萬元的罰款。 ????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與文物行政部門簽訂文物保護協議,并及時向文物行政部門支付所需費用。違反該條款者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否則處以5萬-50萬元罰款。(記者 孫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