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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下午5時許,流清游覽區林區主任吳大全乘坐護林巡邏車在嶗山景區南大門旅游沿線巡視,接到護林員紀玉欣的報告:“流清河鮑魚島附近有一癡呆人員,需要將其移送出景區”。吳主任迅速趕赴現場,幾名護林員正圍住一名衣衫襤褸、蓬頭垢面的中年男子,眼前堆放著一堆柴火,男子正欲點火取暖。在場工作人員已制止其點火,并收繳了身上另外藏匿的5個打火機,責令其離開景區。但中年男子面無表情,一聲不吭,夾著簡單的行李包仍要向景區里走。吳主任連忙招呼幾名護林員,拉著中年男子上了巡邏車,拉著中年男子向景區外方向駛去…… 據吳主任介紹,每年都有來自全國各地的眾多疑似癡呆瘋傻人員游蕩于景區,除了給景區旅游環境和觀光車安全行駛帶來嚴重安全隱患外,同時也給護林防火工作帶來極大的壓力。這一類人群,絕大多數患有嚴重的智力致殘癥以及精神障礙,往往在只身逃脫家庭成員的監管后,喜歡無目標方向地隨處游走,隨時吃喝拉撒。到了夜晚,并喜歡在景區橋洞、草層較厚的樹林中就宿,他們當中的多數男性癡呆瘋傻人員身上有火,有的還撿拾煙頭抽。由于自律意識低下,無防火意識,每當春、秋及冬季,天氣比較涼的時候,他們會不計后果和場合,撿拾柴草點火取暖,抽完的煙頭隨處一扔,極容易引發山火。每年,景區都發生過癡呆瘋傻人員因點火取暖而引發山林大火的情況,雖及時發現未釀成大禍,但他們的頻頻“闖入”的確對景區護林防火形成極大的安全隱患,相當危險,因此護林人員還得肩負著及時清理這類“高危人群”的重任。 僅流清游覽區每年都要向景區外清理、遣送癡呆瘋傻人員和乞討人員百人次,最多的一年遣送數量230多人次。嶗山風景區清游覽區管理處處長段存剛如是說。近年來,癡呆瘋傻人員和乞討人員進入景區的人數呈連年下降的趨勢,這主要得益于景區加強管理,緊密地與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家庭進行聯絡,及時通報情況,層層設防,堵疏結合,使這些“高危人群”還沒有到達景區警戒線的時候就已被發現并勸回。景區護林人員、資源保護人員、環境衛生保潔人員、城管監察隊員,凡是景區工作人員隨時都要注意周邊情況,及時發現,及時遣送清理癡呆瘋傻人員,為護林防火掃清隱患。 99%山火系人為違規用火所致 天干風大是誘因 嶗山林場副場長王健光介紹,由于冬季降水少,氣溫低,使得地面上的草叢和灌木枯黃、枯死,再加上地表面水分少,草木一遇到明火,容易燃燒。另外,春季冷空氣活動頻繁,氣溫回升也快,空氣較干燥,風力也大,草木燃燒起來后,火勢蔓延的速度也快。此外,由于嶗山處于山區,地形的原因導致山體受熱不均勻,因此氣壓也不一樣,風力不均勻,山谷風特征比較明顯。可能在我市的一些地方,風力不大,但在嶗山風景區和其它地方,山谷風較大,一旦發生火災,火借風勢,就越燒越大。 在分析山火的火源時,嶗山林場副場長王健光介紹,最主要的是農事用火,人為燒地邊走火;其次是市民逢節日上墳燒紙;還有一種原因是游玩時用火不慎失火。包括野炊、小孩子玩火、成人隨意丟棄未滅的煙頭等等情況,當然還包括精神病、癡呆瘋傻人員、乞討人員無意識放火。而此前,還發現山上有人用高壓電網來捕獵,電網打中獵物起火花,也可能引起森林火災。 在分析這些火源時,王健光表示,99%的山火是人為造成的。而1%的則可能是雷擊高壓放電引起的自燃現象。 山火應該這樣撲救 “撲救山火,不能盲目撲打。 ”王建光說。“所以,撲打下山火時,必須注意風向變化,有時下山火變為上山火,一定要防止被火卷入燒傷。 ”撲打山火時,要站到火燒跡地邊緣,使用撲火工具向火燒跡地斜內側,呈40-60度的角度撲打。拍打時要一打一拖,切勿直上直下撲打,以免濺起火星,擴大燃燒點。拍打時要做到重打輕拍,快打慢拍,邊打邊進。火勢弱時可單人撲打,火勢較強時,要組織幾個人同時撲打一點,盡量同時起落,打滅后一同前進。 撲打明火時,要沿著火線逐段撲打,絕不可脫離火線去打內線火,更不能跑到火頭前方攔火撲打。尤其是撲打逆風火時,更要注意安全,嚴禁迎著火頭撲打,不要在下風口撲打,不要在火線前面撲打。 四種山火脫險自救辦法 王建光說,村民若被山火圍困,則有以下四種脫險自救辦法:一是退入火燒跡地,或植被稀少的地區。二是按規范點火自救。選擇在比較平坦的地方點順風火,進入到點火自救產生的火燒跡地內避險。三是按規范俯臥避險。發生危險時,應就近選擇植被少的地方臥倒,腳朝火沖來的方向,扒開浮土直到見著濕土,把臉放進小坑里面,用衣服包住頭,雙手放在身體正面。四是按規范迎風突圍。選擇植被稀少的地方,用濕布或衣服包住頭,憋住一口氣,迎火猛沖突圍。 引發山火該當何罪? “對造成山火的責任人,法律規定了兩種追究方式,一種是追究刑事責任,一種是追究行政責任。嶗山林場副場長王健光”說。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放火即縱火,造成森林或其它林木火災的,無論損失大小,都應當立案、查處。其中,放火破壞森林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傷、死亡、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而過失造成的山火,過火有林面積在2公頃(即30畝)以上,才予以立案。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50公頃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情節輕微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責任主要根據新修訂的《森林防火條例》來劃定,該條例第50條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林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條例還規定,對造成森林火災的,除以上罰款外,還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森林火險等級 森林火險分為5個等級。一級為難以燃燒的天氣,可以用火;二級為不易燃燒的天氣,可以用火,但是有可能走火;三級為能夠燃燒的天氣,要控制用火;四級為容易燃燒的高火險天氣,林區應停止用火;五級為極易燃燒的最高等級火險天氣,要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